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10月28日@ 07:06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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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 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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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 07:0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工作,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出方,变更后的注册服务机构为转入方。
第三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60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15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四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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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 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企业的工作推动下,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数量快速增长,域名应用日益广泛,域名在维护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近期少数企业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向我部备案。符合条件并备案的,我部将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条件且未经我部备案的或超出备案项目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应立即停止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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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 07:0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维护域名用户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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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06:5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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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06:5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五条 申请者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请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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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06:52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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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06:51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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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06:5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